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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公司投融资事项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公司投融资事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公司投融资事项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依法监管,防控风险,促进政府投资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经营计划管理
(一)政府投资公司须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及资金平衡方案),经董事会审议,由市国资委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济金融办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初审同意,依程序提交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年度经营计划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因市场环境、实施条件变化等确需作重大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市国资委审核、分管副市长审签,依程序提交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因情况变化,年中确需对政府投资公司安排建设任务,依程序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审定。
二、项目管理
(三)理顺项目前期工作
1.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1)业主单位应依据全市发展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议,按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市发改委初审同意后,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审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明确资金来源。
(2)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政府投资公司按程序向市国资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2. 政府投资公司经营性投资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1)政府投资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要素匹配能力,提出项目投资建议,经董事会同意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政府投资公司自行组织项目可研和尽职调查,依据《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组织评审,董事会审议后,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四)投资项目申请调整(变更、追加、终止)的,依据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文件办理。
三、融资管理
(五)在年度融资计划额度内,综合资金成本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融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单笔融资5亿元(含)以下的,事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单笔融资5亿元以上的,事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六)在年度融资计划总额以外,或综合资金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含1.5倍)的融资项目,董事会决议后,由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核准。
(七)列入政府债务的投资项目相关的融资,由市国资委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济金融办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依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政府投资公司申请发行债券、中票、设立债务性基金、政策性贷款等融资,需要市政府提供增信支持的,由市财政局牵头,商市发改委、市经济金融办、市国资委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办理。
国金商业投融资规划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2/9/20    【关闭 分享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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