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层面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党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所谓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此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什么重要意义?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积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推动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依然存在管理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和矛盾,同时,一些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弱化,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
“在当前形势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上述负责人强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着重强调,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那么,如何理解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上述负责人解读称,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有利于加强国有资本监管,防范内部人控制,促进规范资本运作和提高资本回报。同时,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资本实施穿透监管有利于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流动情况,监测国有股东权益的变动趋势。
谈及《意见》提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主要目标,上述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机构活力与控制力,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具体来看,一是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制定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明晰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二是资本布局更加合理。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做到有进有退,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三是资本管理更加完善。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强化资本管理手段,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四是党的建设更加强化。强化党对国有金融企业的领导,巩固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国有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上有什么区别?对此,上述负责人回应称,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出资人职责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在出发点、最终目的和作用机制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混淆。
“出资人职责主要是对国有金融资本行使的出资人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等责任。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以实现合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上述负责人强调,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市场监管职能,若同时履行部分金融机构的出资人管理职责,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容易导致道德风险。为避免利益冲突,应合理界定并厘清出资人职责与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的边界,明确分离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说明,需要说明的是,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上述负责人透露,贯彻落实好《意见》,全面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财政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财政部门将切实发挥牵头抓总职责,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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