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财经8月1日讯 2018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由国务院与反垄断委员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本届论坛荟聚来自全球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的竞争机构代表、法官、学者、企业和律师,将和您一起回顾《反垄断法》十周年的点点滴滴,并展望中国竞争政策的未来。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在论坛上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具有共同的目标,总体上来讲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又存在着同反垄断法相冲突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构成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执法。对于在两者之间如何协调平衡,确实存在困难。
王先林称,反垄断执法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在跟知识产权领域协调的过程中,或者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难度会更大,关键是在里面怎么去协调。一方面,需要制度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从体制上更加理顺以有利于实现这种平衡。
王先林指出,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一方面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要进行反垄断执法,体制上应该会更顺畅。尤其是在专利执法和商标执法也纳入到市场监管总局的综合执法体制内,总局内部的平衡协调比原来跨部门的协调必定会更加顺畅、更加有效。
以下为王先林演讲实录:
王先林:谢谢主持人的介绍,也感谢主办方黄勇教授的安排。今天我在这样一个环节我想选这样一个题目来谈一谈,因为在创新环境下的竞争执法或者反垄断执法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切入。比如可以谈一些实体方面的具体的规则、制度完善,还可以是个案。我今天选择一个执法体制方面的问题,正好比较切合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整合,同时知识产权执法也是在这样一个整合的框架之内。我想从三个方面简要的谈一些浅见。
今年3月份开始,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反垄断执法的三合一,原来分别收于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个执法机构统一合并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整整经历十年之后,正好又到了一个新的起点,那就是到了统一执法新的起点上来,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事情,也是我们期盼了多少年的事情。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新的机构改革中,知识产权机构也做了调整,把原来的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管理职能重新做了整合,组建了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样我们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也基本上实现了统一,我说的基本实现统一是因为版权还没有包含进来。专利和商标,包括地理标志等等都实现了统一,这本身也是一件很大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反垄断执法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实现了基本统一。这种统一又能够使得它们做到相互间的统一,因为现在的知识产权局是授予国家监管总局来管理的,在大的市场监管体制下,不仅仅实现了各自内部的统一,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它们相互之间的统一。
第二,简单的说一下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或者说《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根本上是具有一致性的,它们在激励创新、在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可以说是殊途同归、相辅相成的。一些学者用一些新鲜的比喻,说它们之间是胡萝卜与大棒,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但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我们的法律和相关的规定指南中也对此给予了肯定。像中国《反垄断法》第55条前半句说的很清楚,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规定不适用此法,严格来推敲,这个法律还有不严谨的地方。比如说一些德国的学者就提出来,比如说知识产权的拒绝许可的问题,一个专利的拒绝许可从《专利法》来讲,一般来讲它不构成违法,但这种拒绝许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违法。
2015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当中第二条也对此做了明确的描述,去年3月份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指南,在前面的前言部门同样也做了这样的表述。说明两者之间殊途同归、相辅相成。
最后再简要分析一下,在统一的市场监管框架下,我们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执法应该可以更方便的协调。总体来讲只要我们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反垄断执法各自本身的基本性质、定位、相互关系,有基本的制度来做保障的话,相关的机构怎么设置,应该没有特别大的影响。如果我们的机构设置相对来说更科学、更合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来实现这种协调。在现在统一市场监管的环境下,就可以来更有效的实现这种统一。
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具有共同的目标,总体上来讲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它又存在着同反垄断法相冲突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构成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的执法。对于在这两者之间怎么协调平衡,确实是有一些困难的。本身反垄断执法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在跟知识产权领域协调的过程中,或者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难度会更大,关键是在里面怎么去协调。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个方面都有自己的探索,而且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讲,不同的国家看法和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总体来说,这里面有一个过程。从早期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到中间经历了更强调反垄断法,到后来又是重视知识产权,直到上个世纪末,在主要国家/地区实现的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一种平衡。在中国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中国《反垄断法》制定之前,学界和社会上对此的看法也不完全一致,而且对《反垄断法》要不要写知识产权的问题和怎么写也是有不同看法的,最终《反垄断法》第55条做了这样一个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同样面临着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虽然这方面非常典型的案例不是很多,但是有了相关的案例,而且有的在国内外的影响都还是比较大的。包括“十大”里面的第一个高通的案件,包括法院审理的华为诉IDC的这些案件,都是跟知识产权、反垄断有关的问题。要很好的把握这里面的平衡不是很容易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制度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从体制上更加理顺以有利于实现这种平衡。以前在“三架马车”拉动下肯定是有一些困难的,比如去年公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前期是在原来的三家执法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家分别起草的基础上再来进行整合,过程相对比较长,而且本身也有协调的问题。现在在一个市场监管总局的平台上,这样的协调要容易得多。在今后执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要进行反垄断执法,我想体制上应该会更顺畅。尤其是在专利执法和商标执法也纳入到市场监管总局的综合执法体制下,在总局内部的平衡协调比原来跨部门的协调肯定是要更加顺畅、更加有效得多。我们期待这样一种理想状态能够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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