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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平: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七大要点

黄益平: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七大要点

 

文章导读

今天中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矛盾都不是市场化过度,而是市场化严重不足。当然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必须与有效金融监管框架的构建相密切配合。

 

作者简介

 

黄益平  CFT50学术委员、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中央提出要构建现代金融体系,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现代金融体系的宗旨应该是满足经济创新、维护金融稳定的要求,支持经济长期可持续的增长。

反映“现代性”的关键词应该是“市场机制”,而这个“市场机制”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资本市场在金融交易中的比重,即“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二是增强市场机制的作用,即“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三是维护金融稳定,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在这三条中,第一条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过程。后进国家的金融体系通常都是以银行为主,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会逐步上升。第二条是体制转型的应有选择。毕竟中国仍然处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经济与金融体制进一步向市场机制过渡。第三条是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新任务,过去由政府独立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未来需要转向市场化的金融监管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因为美国、欧洲发生了重大金融危机就否定中国金融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欧美金融体系确实一度出现自由化过度的现象,这个倾向值得警惕,但更重要的教训是在金融创新的同时没有及时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同时也不能简单地将中国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乱象视为金融市场化的结果,表外资产膨胀更多地反映了表内外交易监管标准不统一、甚至正规部门管制过度的问题。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今天中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矛盾都不是市场化过度,而是市场化严重不足。当然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必须与有效金融监管框架的构建相密切配合。

在上面的坐标系中,构建现代金融体系就意味着中国的定位可能会逐步向左下方移动,银行占比和金融抑制双降,但最根本的变化应该是抑制性金融政策减少、市场机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最终会移到什么位置,可能得由多方面的因素动态决定。但在思考中国金融体系未来方向的时候,需要记住几个方面的重要约束和原则。一是国家掌控金融体系的要求。因此,金融体系不可能走彻底而放任的市场化、自由化的道路。比较理想的做法是政府对金融体系的掌控主要通过宏观调控和股东权益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干预微观层面的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另外,在一些可能发生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要防止重犯美英“过度市场化”和“轻视监管”的错误。二是一些非市场化的经济主体如国有企业将长期存在。虽然政府一直强调让国企、民企公平竞争,但在当前的体制背景下,真正的公平竞争恐怕很难实现。当然不公平竞争、缺乏市场纪律的现象,也不仅限于国有企业,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如果客观上一些经济主体的非市场行为很难彻底消除,在推进市场化的时候就需要考虑设置适当机制约束这些经济主体的行为,防范新的风险。三是银行仍然将是中国金融中介的主体。虽然政府一直致力于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但老百姓的钱从银行出来,并没有进资本市场,反而去了影子银行。这当然有监管套利的因素,但资本市场的机制不够完善,也是客观事实。在可预见的将来,非金融企业融资恐怕主要还得靠银行。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构建中国现代化、市场化、并能适应创新要求的金融体系:

第一,真正实现让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市场机制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制度,核心包括如下两个方面:机构的准入与退出、资金的定价与配置。政府应该遵守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并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将资源配置的主导权留给市场,减少金融定价的扭曲,不应以宏观经济管理或微观金融监管的名义直接干预金融市场运行与金融机构经营,更不应打着以监管之名行保护之实,歧视非国有金融、经济主体。彻底打破刚性兑付、形成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无论是对金融部门还是对实体经济,都需要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而“有为政府”的功能应该限于维持秩序、监管风险并弥补市场失灵。

第二,进一步推进银行的商业化改造。银行在未来的金融体系中依然举足轻重,因此,需要适应银行主导的现实,推动银行的市场化派生机制和资本市场参与。商业银行规模巨大但竞争力不强的现状迫切需要改变,银行类金融机构自身准入与退出机制的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运行三年多,建议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运行,真正发挥支持市场化退出的作用。要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要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改变董事长独大的现状。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不应再持续国家同时指挥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的现象,银行可以尝试有市场约束的“关系融资”。要完善商业银行风险定价的能力,真正实现借贷利率的市场化,关键还是要消除信贷市场上的机制扭曲,让银行能够合理地在效率与风险之间取得一个平衡。

第三,围绕信义义务发展功能健全的资本市场。金融创新演变为金融乱象的根源是金融活动缺少信义义务约束。法律和监管规则应做出必要调整,围绕信义义务构建资本市场风险定价能力和公平交易秩序。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强化投资者集体诉讼与保护。要在金融机构层面构建统一的信义义务规范,将信义义务落实到每一项金融服务活动中,通过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实现金融资产公平、合理定价,彻底摆脱金融活动中对股东信用、原始权益人信用的过度依赖。要改革资本市场税制,鼓励更多资本通过长期投资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为创新发展提供优质资本金,破除短期投机和监管套利动机。要打破市场分隔,做到有效统筹,减少监管套利,特别是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要尽快统一规则。打破刚性兑付,消除特定的价格扭曲与投资者不合理的回报预期,既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也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丰富金融产品市场,完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功能。

第四,建立支持创新与产业升级的金融政策。经济与金融创新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应该通过政策激励和投资者教育等,鼓励更多有耐心的长期资本投资于技术进步,减少投资者挣快钱、搞投机的心理。特别要重视发挥养老金的作用,它既可以为家庭部门创造资产性收入,又可以支持企业的长期创新。支持创新的金融决策权应该留给市场,对于各地方政府的一些金融“政绩工程”,包括耗费公共资金广泛地建立创新孵化器和大量成立产业引导基金等,要实行追责制度,做得不好的金融“政绩工程”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而且扰乱市场秩序,完全是弊大于利。政府也可以考虑尝试“监管沙盒”的做法,对有利于经济创新但突破现行监管政策的业务发放有限牌照,有准对性、有管控地尝试金融创新,平衡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系。最后,政府也可以帮助建立现代、开放的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信用环境等,政府也可以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金融机构开放一些政府拥有的个人或企业的信息。

第五、金融监管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最近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改革监管体系,包括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合并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等。但还有许多更为实质的改革需要推进,要尽可能地做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共举。过去只强调机构监管,导致监管套利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累。监管部门应该把行业发展的责任移交出去,专注维护金融稳定之责。要改变目前“分业监管”的框架与“综合经营”的现实同时并存的矛盾,眼下混业监管能力尚不具备,应该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但同时可以尝试“综合经营”、“混业监管”的试验。另外,需要大幅增加我国的金融监管资源,当然也应该同时改善监管资源的配置,减少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管了不少的现象。金融资产规模不断翻番,复杂性不断提高,监管力量却没有相应增加,这是很危险的。另外,政府现在鼓励放权,但这一条不适用于金融监管,金融就应该实行牌照制,做到监管全覆盖。

第六,货币政策要从数量型向价格型框架转变。在转型过程中,必要提高政策利率调控有效性,理顺政策利率传导机制,完善市场化利率调控和传导机制。一要确立我国的央行政策利率以锚定与引导预期;二要稳定央行流动性操作机制,推进创新工具常态化,提高操作的规律性,稳定市场预期;三要促进央行资产负债表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型,通过调整央行资产负债表结构,进一步提高调控市场利率的有效性;四要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五要完善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和操作机制,建立健全货币政策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增加央行信息透明度。

第七、完善现代金融的法律体系。金融服务的质量是由法律体系决定的,市场规则、行为准则、准入与退出,都应该清晰地由法律来规范,减少过度依赖行政性手段相机抉择的现象。要统一金融立法,改变过去分业立法、机构立法的模式。立法也要与时俱进。现行的一些法律如《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内容明显滞后,难以适应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化。强化金融法治执行,强化对金融债券的法治化保护效率。继续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约束失信行为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国金商业投融资规划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9/3/1    【关闭 分享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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