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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未正确行使职责者将被追责

财政部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未正确行使职责者将被追责

 

      按照议案审议事项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指引》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的议案表决权限分为“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和“一般性议案”两类。

      为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国有股权董事的议案审议工作,切实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所谓“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指引》对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及权限、议案审议程序、报告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需依法行使议案审议的相关职责,包括:全面了解议案背景与内容,准确把握议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政策,深入了解议案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深入分析议案的可行性和对金融机构长短期经营的综合影响;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董事会决议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构报告,并督促所在金融机构认真整改。

      与此同时,按照议案审议事项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指引》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的议案表决权限分为“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和“一般性议案”两类,前者应严格按照派出机构的投票指示和要求,发表意见并投票;后者则由股权董事根据个人判断进行投票,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股权董事给予风险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应享有权益)主要分布在财政部管理的中央国有金融企业、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中央企业集团(非金融)管理的下属各级金融子公司,以及地方金融企业。截至2017年末,上述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41万亿元,负债总额217.3万亿元,形成国有资产16.2万亿元。

基于如此大的资产规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也受到高度重视。2018年7月18日,财政部就曾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强调要“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改革要义”、“认真贯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政策措施”。

作为细则性文件,本次《指引》也特别指出: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未按派出机构有关规定及所在金融机构章程正确行使职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责。

而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业布局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比最大。具体来说,截至2017年末,中央层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国有资产分别占84.8%、65.3%;证券业分别占0.6%、1.8%;保险业分别占3.7%、3.2%。地方层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国有资产分别占89.1%、54.2%;证券业分别占4.4%、12.6%;保险业分别占2.8%、3.1%。

 

国金商业投融资规划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9/3/1    【关闭 分享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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