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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发行人对赌协议同时满足四条件可以不清理

证监会:IPO发行人对赌协议同时满足四条件可以不清理

 

3月2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股票发行工作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便于各中介机构履职尽责,证监会发行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研究总结发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经充分征求市场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审核标准,形成《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IPO发行人对赌协议同时满足四条件可以不清理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明确IPO发行人“三类股东”核查披露要求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一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二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三是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是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五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来源:证监会

 

国金商业投融资规划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9/4/11    【关闭 分享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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