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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市场!救民企!银保监重磅新规:保险资管可设专项产品投股票,不纳入险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

稳市场!救民企!银保监重磅新规:保险资管可设专项产品投股票,不纳入险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昨天

声明丨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 孙海波(微信haibosun88)。

 

 

刚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一、重点关注

1.此次发文最核心的条款安排,就是:

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

不要小看这个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大约15.87万亿,其中绝大部分通过保险资管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保险产品多数也是吸收母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通过化解股票质押的风险投资不纳入险资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极大释放了保险资金运用权益类配置的范围。

一直以来,监管机构也在不断调整险资可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早期险企可在上季末总资产25%的比例内投资权益类资产;2014年原保监会将该比例放宽至30%。

2015年7月股灾期间,为参与救市,原保监会又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64号),允许符合条件的险企提高投资蓝筹股的单一集中度,从5%提高到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为后续保险资金大幅度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甚至引发举牌开辟了道路。 

所以也可以看到,此次发文还明确险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这也是为防止过去一些险企扰乱市场的现象重现。

2.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化解风险的专项产品投资股票不需要是自有资金,9号文初级重大股票投资或收购需要自有资金。

3.另外,和2015年股灾时的发文不同,此次文件未对偿付能力提出要求。

 

二、文件目的

毋庸置疑,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六稳”要求、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目的主要有三:

1.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通过专项产品形式,保险资金可以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2.利于有效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企

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有前景、有市场、技术有优势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市场预期。

3.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

做实体经济的长期资金提供者,从而更好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银保监会同时表示,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规模,调整和优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领域监管制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导向的项目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和资本性资金。

 

三、通知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专项产品管理人条件

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

2.专项产品投资范围

  • 上市公司股票;

  •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

  • 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

  •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3.专项产品退出安排

专项产品主要采取以下等方式平稳退出。

  • 股东受让

  • 上市公司回购

  • 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

4.专项产品风控措施

从专户管理、封闭期、存续期、投资集中度、事前登记、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5.该专项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这是最关键的举措。放宽此项才能真正让保险公司能够参与稳市场。

6.明确禁止事项

此次特地明确险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这也是为了防止过去一些险企扰乱市场的现象重现。

7.专项产品主要投资者

  • 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 金融机构资管产品。

 

以下为通知全文(划重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6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加大保险资金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

(三)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投资标的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

(三)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

(四)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三、专项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四、专项产品应当设定合理的封闭期及产品存续期限。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有效管理各类风险。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长期稳健经营。专项产品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平稳退出。

 

七、专项产品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专项产品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

 

八、专项产品发行前应当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登记产品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品登记申请;

(二)产品合同;

(三)产品募集说明书;

(四)托管协议;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

 

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专项产品的有关法律文件、产品净值以及产品运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

 

十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十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报告专项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资产负债表及投资持仓明细信息。

 

十三、专项产品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发生严重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风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十四、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附:相关参考法规

 

一、保监发〔2017〕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主要要求:

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与非保险公司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重大股票投资后续增持和收购上市公司需要用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禁止以收购的股票质押融资投资上市公司股票;

单一蓝筹股票投资集中度恢复5%的比例,此前2015年7月份为救市保监会曾经将该比例提高到10%(从而前海人寿有机会动用110亿资金收购万科股票)。

上述关键措施几乎每一条都是针对此前宝能系收购万科股票惯用手法,限制保险公司被大股东操纵,限制质押回购的方式加杠杆。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可以使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选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范围,但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服务保险主营业务发展。

三、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

五、保险机构应当在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且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包括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材料及以下内容的备案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后续投资方案、持有期限、合规报告、后续管理方案等;

(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的自查报告,涉及本次投资的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纪要等材料;

(三)按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中国保监会严格限制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行为。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在事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申请报告除包括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

(二)主营业务规划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三)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四)业务整合方案;

(五)投资团队及管理经验说明;

(六)资产负债匹配压力测试报告;

(七)附有经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

七、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八、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严格控制接触重大股票投资信息的人员范围,避免因信息泄露导致内幕交易或引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九、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限额管理,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于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应在2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提交的事后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要件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意见;属于事前核准事项的,按照规定时间出具核准意见。保险机构在获得备案意见或书面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中国保监会认定保险机构不符合重大股票投资备案要求或者不予核准的,有权责令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整改。

中国保监会对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开展股票投资的保险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股票投资比例、暂停或取消股票投资能力备案等监管措施。

十一、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除要求保险机构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提交报告外,还可以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压力测试结果等指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报告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之间其他涉及保险资金往来的活动;

(二)要求保险机构报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以保险机构股权或股票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质押融资情况,以及融资方符合保险机构合格股东资质的情况;

(三)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股权、不动产等直接投资,以及开展上述资金流向的债权计划、股权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金融产品投资;

(四)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二、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的,应当由保险机构提交包含本公司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的备案报告。

十三、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或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根据投资计划和战略安排,加强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按照投资所在地的市场规则,参照本通知执行差别监管和一致行动人的规定。

十五、中国保监会将依据监管职责,对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开展动态持续监管,并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沟通,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第三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监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已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二、保监发〔2014〕1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节选)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针对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

(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二)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

(三)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四)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三、 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为防范集中度风险,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一)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废止】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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