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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发行行为

中国经济导报报道,5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明确批准权限和程序、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十八项新规定, 用于加强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以下为《办法》全文:

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发行的下列债券:

(一)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短期债券);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中长期债券)。

第四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促进省属企业做强做大。

(二)优化债务结构。统筹运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形成搭配合理的债务结构。

(三)严格风险管控。审慎和规范决策,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降杠杆,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第二章 批准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相结合,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审批;省属国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发行短期债券,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决定;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管控线的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警戒线的省属企业,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向省国资委备案。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和基金投资,不得推高资产负债率。

第六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职能部门或权属企业对债券发行可行性开展研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拟订发债方案;

(二)涉及投资计划、筹资预算、项目建设等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三)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党委会研究讨论;

(六)董事会作出决议;

(七)省国资委和其他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八)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债券发行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省属企业按照主业发展需要、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产业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已发行债券及使用、兑付及存量情况;

(三)拟发行债券的种类、数量、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情况;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覆盖测算情况;

(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风险评估论证,还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风险应对预案,涉及境外发债的,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六)企业当前担保、抵(质)押情况。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需报省国资委作出决定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及申请表(附件1);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决议;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财务总监签署的书面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列入筹资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制定的筹资预算目标。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债券发行事项实行联签制度,一般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

第三章 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分别在债券注册发行、兑付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发行、兑付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二)每年1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本企业上年度债券融资工作分析报告和存续债券情况统计表(附件2)、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情况统计表(附件3)。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筹资预算执行情况;

2.有息负债总额、构成,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存续债券的种类、金额、利率(包括票面利率和综合成本)、期限等;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方式、期限、金额及融资成本;

4.报告期内债券新发行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退出情况;

5.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6.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办法;

7.债券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经营、财务、投资等工作,加强对权属企业债券融资行为的管理,合理把控债券融资规模和节奏,规划好各期债券发行和兑付衔接,防止发生债券兑付违约。债券存续期内,对于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债券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债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结合完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全面动态掌握省属企业债券融资情况,强化日常监测和综合研判,明确重点管控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提示,及时督促省属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省属企业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应发现未发现兑付风险、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发现风险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或国有股东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执行。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收益字〔2017〕6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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