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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治理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上周,中国银保监会针对当前中小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公司治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将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加快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真正实现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众所周知,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是金融机构形成自我约束、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获得公众信心和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对于现阶段的中小银行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其对各类金融风险的防控和化解能力,是其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在中小银行当中,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多、体量小,且十分分散,由于一些历史性原因以及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一些机构的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高管层职责定位存在偏差,监事会监督不到位,战略规划和绩效考核不科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等多个方面。

  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且多偏于一隅,受关注度和透明度都不高,因而在股权结构和治理方面往往存在很大缺陷——或者是股权过于分散,关键股东缺位,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一股独大,操纵董事会,形成关联交易。对于前一个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所有者缺位”造成缺少真正对股东负责的“人格化”持股主体,所有者对经营者缺乏监督和激励,导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效率的低下,并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造成治理失误和严重的道德风险;而对于后者,股权管理存在短板,则难以遏制大股东控制。

  前不久,记者采访某农商行高管人员,谈及当年改制,该人士坦言,最初引入的民营股东为财务投资型,第一大股东为达到控制银行的目的,通过私下收购隐性控股,实际股权占比达四成,“董事会11个成员,他的人占了6个”。通过控制董事会,大股东以关联贷款、股权质押等方式大量套取资金,对银行资产形成极大风险。至于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指派自己人做高管”就更是屡见不鲜。近年来,银行股权异动事件频发。“通过违规的资本运作及股权安排等方式获取控制权,进而滥用股东权力导致银行利益受损,这表明当前银行股权管理仍存短板。”曾刚表示。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缺陷还体现在治理架构运转不畅。尽管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架构,但常常徒具其形,并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比如,经营层在董事会中占据优势地位,董事会丧失了对经营层人员的有效监督;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职权划分不清,在一些银行,董事长做的是行长的事,甚至董事长、行长由一人兼任;此外,监事会缺乏体制机制上的保障,这在一些县域农商行及村镇银行等小银行中尤为多见。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极易形成董事长或行长“一人说了算”的局面。

  此外,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透明度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一大软肋。曾刚认为,对财务指标变动、风险管理状况、股东情况等关键信息披露不足乃至虚假信息披露,会导致银行利益相关方往往难以了解银行的经营实情及潜在风险,不能及时识别关联交易,无法对银行的经营实施有效监督,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治理效果。

  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是,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普遍采用省联社管理模式。尽管省联社在改革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容否认,随着农信社商业化改制不断深入,前者“行政色彩过浓”“管得过宽”等不时引发与地方法人机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在一些省市,省联社和农商行经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省联社领导直接参与农商行经营活动,甚至起决策作用,使得农商行独立性无法实现。改制后的农商行运行机制难以改变政企不分和产权模糊的问题,以至于“改名难改制”。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又很容易导致经营行为短期化。

  事实上,相当数量的农村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缺乏公正、公开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而在激励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经营层的薪酬往往与短期经营业绩关联,又致使银行经营层过度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银行的长远发展,导致经营行为短期化。对此,曾刚表示,如果同时存在约束不到位的情况,缺乏权力制衡的经营层有较强的动机从事机会主义行为,将加大银行的潜在风险。

  当前,农信社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省联社改革连续3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当中。从目前各方形成的共识来看,弱化其行政色彩,强化服务职能,因地制宜,市场推动,将成为其未来改革方向。而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分散的各个独立法人机构形成股权关系,进行资本管理,或将是符合商业化原则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尝试。 

国金商业投融资规划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8/4/23    【关闭 分享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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