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
(津金融办[2011]87号)
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有效防范金融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09〕2680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现就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按照《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再到征信中心天津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三、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己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
四、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时,各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取得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注册取得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也可以进行查询;注册取得普通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各机构根据业务申请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标的物唯一标识码进行查询。
五、各机构应高度重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级分支机构,并制定完善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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