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债券违约事件频发、“名股实债”风险聚集的情况下,1月5日,保监会对外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规范,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严防以“名股实债”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性特征,《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时,禁止设置明确的回报预期且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禁止约定股权计划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名股实债”并非仅存于保险业,在整个金融领域都有类似的问题,但由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实施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相匹配,许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纷纷尝试,据中国保险资管协会披露,截至2017年11月底,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计划注册金额为488.5亿元。
从具体表现来看,“名股实债”指的是在股权投资时并非长期稳定的投资,而是通过沟通和协议,约定明确的回报预期和股权投资期限,在到期后,被投资方采取回购的方式按照回报预期赎回股权。业内人士指出,“名股实债”的资金虽不会计入企业的负债,但由于这部分投资表面上为股权投资,所以在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甚至无力偿还“实债”时,便会引发股权纠纷、资金断流、违约或爽约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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