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商业投融资规划发展中心(国商中心)官方网站!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中心介绍 内设机构 服务咨询 交流合作 PPP规划 研究成果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社会责任 联系方式
热点播报 首页 > 资讯中心 > 热点播报
假国企不服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假国企,起诉被法院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京01行初729号

原告:深圳某公司。

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国资委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公司诉称:

被告在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认定为假冒国企,并在其官网上公告,对原告的商誉及经营造成致命打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将原告移出《假冒中央企业名单》(第三批),2.被告在其官网上公开向原告道歉,3.被告支付原告商誉损失费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国资委辩称:

原告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其存在可能使公众误解为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情形,被告将原告列入假冒中央企业名单符合事实,并无不当。被告公布假冒中央企业名单,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被告作为代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时作出的行为,并非行使行政机关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将各中央企业提供的名单汇总形成《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并在其官网上予以公布。

目的是提示社会公众注意防范风险,维护中央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是被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并非行政管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告针对上述名单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移出《假冒中央企业名单》(第三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告据此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亦应一并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深圳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君慧

审 判 员 张 悦

审 判 员 肖 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林

书 记 员 张 英

书 记 员 苏 蒙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金商业投融资规划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5/3/14    【关闭 分享此内容:
链接单位
版权所有@国金商业投融资规划发展中心 All right reserved
电子邮箱:guoshang@cnnif.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