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的风险隐患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其中,部分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等乱象已经引起监管层的注意,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此背景下,各界对于产融结合监管和发展问题的讨论也开始升温。
产融结合与金融控股公司是什么关系?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加强监管?带着这些问题,《金融时报》记者近期专访了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
记者:什么是产融结合?国内产融结合有哪些发展历程?
连平:产融结合大体上可以分为“由产到融”及“由融到产”两种形式。由产到融,即产业资本主导型,是产业资本实体把部分资本投入到金融机构。而由融到产,即金融资本主导型,是金融机构有意识地控制实业资本,而不是一般的入股。由于银行投资实业的法律限制始终存在,在我国“由产而融”的模式是发展主流。
总的来看,国内产融结合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年以前,为初步发展阶段,产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形成各具特色的产融集团,业务普遍涉及多个行业。国务院批准综合金融集团开始试点,中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成为首批试点。第二阶段是2004年至2008年,为治理整顿阶段。“德隆事件”促使监管层加强对企业产融结合模式的监管力度,产融结合一度处于低潮。第三阶段是2008年以后,为新一轮快速发展阶段。出于刺激经济的考虑,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放松产融结合的限制,尤其是2010年国资委明确对中央企业产融结合模式持支持态度以后,形成了新一轮产融结合的浪潮。这段时间催生了大量涉及金融的央企集团以及涉及金融的地方性控股集团。2013年至2015年,伴随实体经济增长趋缓,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量民营资本转型投资金融机构,希望通过布局金融业来加强对集团融资的支持和实现多元化经营,甚至不少大型民营企业将金融领域作为转型的战略方向。而快速兴起的互联网企业也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将国内的产融结合推向新的阶段。
记者:国内的产融结合是否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产融结合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是什么关系?
连平: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央企金控、地方金控、互联网金控等,较多以产融结合的形式存在。中国的产融结合与金融控股公司既相互联系又不可完全划上等号。
国内的产融结合形成了三种模式:一是以金融内部化为特征的企业“司库”模式,企业通过成立财务公司,将企业内部资金进行集中收付与调度,从而实现降低资金交易成本、降低资金财务风险,在保持企业稳健经营现金流的同时,开展金融业务服务本集团成员企业。二是以产业链金融为特征的“司库+供应链信用模式”,该种模式下企业依托金融服务主业、突出主业,企业利用产业链金融增加资源协同配置效应。三是金融控股模式,包括战略管控、财务管控、运营管控。产业资本涉足金融领域近年来最常见的为上市公司参股、控股或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大致经历单牌照、多牌照、全牌照的过程。互联网的兴起将这种模式推向了更广阔的新领域。互联网企业在此基础上还投资或控股了创投基金、产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实际上,国内较多的大型产融结合集团架构更为复杂,更多的是以这三种模式中的两种、三种并存或者仅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存在。前者如新希望集团、海尔集团等,后者如股权型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等。
从管理方式来看,企业集团在管理旗下金融板块的时候也有三种模式:一是由其内部部门对旗下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比如中石油、中海油;二是由集团内部门和一个控股公司同时进行管理,例如招商局分别管理内地和香港的金融板块;三是成立专门的控股公司进行管理,例如国家电网专门成立了英大国际控股管理所有参股和控股金融机构。
记者:国际上的产融结合是什么情况?对我国发展产融结合有什么启示?
连平:相对而言,发达国家产融结合历史更长,发展较为成熟,而我国的产融结合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中以美国、日本的产融结合模式最具有典型性,其他国家的银行与企业关系模式大都处于这两种模式的中间状态上,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而形成。
美国的产融结合表现为非金融企业在产融结合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突出,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于非主导地位,企业的外源融资主要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便于筹集巨额资本,银行则间接持有企业股权,便于分散控制风险。
美国的产融结合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30年代初以前,产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流动与融合形成了托拉斯组织。如洛克菲勒财团投资控股花旗银行,由原来依靠对石油的垄断转向通过它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金融力量渗透并控制其他主要工业部门。第二阶段是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之后,由于垄断和混业经营被认为是引发经济危机的重要根源,《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证券交易法》出台,美国出现了银行持股公司,企业内部金融机构和大型商业银行信托部三种新型的产融结合组织。第三阶段是二十世纪80年代后,美国重新反思了70年代经济危机产生的原因,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放松金融管制、推进金融自由化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产融结合。第四阶段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加强对“非银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和其他审慎性监管标准,迫使部分产业集团开始收缩撤离金融,回归主业。
日本的产融结合表现为银行在产融结合中处于主导地位,企业则以间接融资为主,形成了以主银行制为核心的法人相互持股的产权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本市场的作用。日本的产融结合在二战之后得到较快的发展,一些大型的产融型企业逐步出现,如三菱集团、三井集团、住友集团等。这些企业集团都有着自己的核心大银行,集团内部的重要大企业相互交叉持股,大股东多为本集团内部的大企业。核心大银行即主银行对企业承担着监督的责任。主银行与企业保持长期和稳定的持股、人员派遣等关系;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主银行会出面组织救援;当企业重组时,银行往往拥有主导权。主银行和企业紧密结合在日本经济腾飞期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优势,实现了防止外部资本入侵、持续稳定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的效果,但也给竞争带来了限制,削弱了市场对企业的监督,引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特别是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与美国的贸易摩擦,金融监管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兴起,叠加主银行模式,被资金追捧的金融资产脱离了产业的支撑形成了泡沫,最终导致了日本经济泡沫的破裂。
记者:4月27日发布的《意见》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给出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为什么这会成为监管重点?产融结合存在哪些问题?
连平: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是我国当前产融结合的主流模式。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央企投资参与金融领域,这些集团相对成立时间较早,且有国资委作为监督管理机构,运作较为规范。而部分民营企业涉足金融领域则处于监管盲区,其“野蛮生长”容易引发很大风险。
应该认识到,产融结合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好处,例如满足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资本盈利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创造协同价值等;另一方面也蕴含内部交易复杂、账面资本虚增和掏空主业等一系列潜在的风险。国内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除了兼有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存在的风险问题以外,还存在以下三方面必须引起关注的问题。
一是产融结合目标不清。产业资本投资金融领域时缺乏清晰的目标,部分企业在探索产融结合时并不是出于对主业发展需要的考虑,而是以获取金融牌照为主要目标。但这类企业在进入金融领域后,事实上仅能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未完全发挥产融结合的作用。尤其是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发展规划都缺乏起码的认识。早期对金融领域投资并没有统一的规划,导致企业对金融机构参股控股的发展杂乱无章,股权结构往往过于复杂,内部同业竞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金融牌照较难获得,因此企业通常不愿轻易放弃,导致部分控股金融机构对牌照“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二是产融结合协同效应有限。当前,我国的产融结合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实施产融结合的企业而言,需要在产业与金融结合的长期发展中找准自己的定位,只有两者之间实现有效整合才能在经营上产生协同效应。实际上,不少国内产业集团进入金融领域时,并没有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双轮融合驱动”,有的只是比较松散的产融结合发展;不注重无形资产等在企业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也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产融结合的“渗透性”“互补性”和“组合优化”。我国大多数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金融牌照不少但效率不高、金融业务规模不小但竞争力不强两个特征。
三是产融结合存在监管盲区。产融结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相较金融系统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更为复杂。目前看,监管部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国资委,对作为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领头羊”的央企进行管理。但国资委也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对央企投资金融业纳入非主业投资进行管理,包括企业合规性和投资比例等方面;二是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从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角度对企业参股、控股本行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事实上,目前只有金融系的金融控股公司才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如果控股公司是非金融企业,则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具体细则的出台还需要时日。在现有体制下,不同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准确判断集团内部交易的真实情况和资本金状况,更无法对资本金不足的集团采取强制措施。目前,产融结合集团内部监管和行业自律缺失。例如,当前产融结合的企业多数为上市公司,而内部的监事会往往并不能非常客观地对产融结合的风险作出准确评价。而尽管金融业和实体产业协会各自都发挥重要的行业自律作用,但产融结合的自律效果却无法得到保障。此外,产融结合还存在金融市场准入约束低、对参控股东的资质及股权监管不完善、立法滞后等问题。尽管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银行业的设立和变更股东的条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的股东资产、关联企业和参股金融机构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商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实际控股人。产融结合监管盲区的存在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隐患。
记者:您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或者产融结合有什么具体的监管建议?
连平:当下亟待开展顶层设计,规划我国产融结合发展,明确产融结合的发展目标和监管原则,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使产融结合的发展和监管有法可依。为有效管控产融结合风险,目前可以重点从以下五方面入手加强监管,既对当前乱象进行治理整顿,又严格规范新的产融结合行为。
一是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主体并规定持牌经营。一旦产业集团投资控股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行业,应从立法上明确要求其内部建立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来管理其所有金融类子公司资产,并以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其接受金融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持牌经营,牌照由央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发放。
二是从实体和金融两个层面对国资背景的产融结合加强协同监管。实体产业集团的监管部门(中央国资委及各地方国资委)和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两会)应密切协同,对国有企业开展产融结合进行监管规范。建议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均建立相应的产融监管部门,专门负责涉及产融结合相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管,并与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联动协同。
三是对实体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攀比。企业集团投资金融机构之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资质审批(这点指导意见已经有所提及),首先确认企业的产融结合是服务于集团整体战略、服务企业主业发展;其次需要企业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等方面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批、谨慎放行,同时加强对企业参股金融机构的比例、类别和数量限制,防止产融结合盲目扩张。
四是探索建立产融结合监管指标体系,有效建立“防火墙”。监管指标既需要涵盖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金融类关键指标,同时也包括涉及实体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大额内部交易、关联交易等指标。加强产业集团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防火墙”制度。为防止在产融结合中各业务、各公司成员之间风险相互传播,产融结合集团内部应建立资金交易限制制度,尤其要严格控制银行子公司向其他子公司贷款的规模和用途、银行持股关联公司、买入企业资产和发放贷款等。
五是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的产融结合加以审慎管理。对部分盈利能力一般、资产负债率偏高、现金流情况较差的企业,对其投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有更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对于部分本身潜在风险就比较大的行业,如房地产行业,为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从审慎监管角度考量,可以考虑严格管控这类行业发展产融结合,更不宜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已经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或在银行、证券等金融子行业有控股或参股的,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退出。通过切断房地产与金融业的资本纽带关系,审慎防控产融结合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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