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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洪磊会长亲自解读:私募基金“募资难”是由多方面问题导致

中基协洪磊会长亲自解读:私募基金“募资难”是由多方面问题导致

 

2018年11月13-1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第十六届《财经》年会上发表《强化过程自律落实信义义务建设更加高效的私募基金行业》讲话时透露,基金业协会正积极推动三方面过程自律建设,并亲自解读 “募资难”现象的根源:

1、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须知,优化登记备案流程;

2、出台行业尽职调查指引,建立尽调行为标准;

3、全面实施信用信息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多维度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

同时洪磊也指出,私募基金出现“募资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大量机构重复登记,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部分机构和产品内部结构复杂,增加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此外,私募基金税收预期不稳定,部分地区出现税负追溯现象,也不利于私募基金募投积极性。

 

以下为演讲原文: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来到《财经》年会2019,与大家共同探讨金融监管体系重构下的金融新秩序问题。

 

2012年修订的新《基金法》,以信托关系和信义义务为基础,搭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安全网”,奠定了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明确了行业自律的独立地位,构建了自律-行政-司法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现代化行业治理格局。我想结合私募基金发展与自律管理经验,谈一谈个人思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基石。信义义务是将投资者利益置于管理人自身利益之上的义务,这一要求难以通过双方意思自治实现,法律和行政监管也难以作出充分的明文约束,更多时候,必须依赖当事人的内心道德和市场主体间的相互制衡。

 

行业自律就是要在法律和行政监管要求基础上,从市场缺陷和个体道德有限性出发,将信义义务的完整要求转化为行业共同行为准则。这一自下而上的行为规范建构过程,正是行业自律的价值所在,也是行业自律虽具有公共管理属性,但有别于行政监管、更非行政许可的本质所在。

 

全国人大官网发布的《基金法》释义第十条指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行政监管;二是行业自律。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行业自律,其共同目标都是确保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释义指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性质不同,一个属于行政行为,一个属于自律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行为的依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包括自律组织的章程、业务规则、行业纪律等。

 

真实市场环境中,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依托于募资合同、投资合同、托管服务合同等一系列具体金融契约,对各类明示或隐含的金融契约加以规范,落实《基金法》信义义务要求,是功能监管的核心,也是行业自律的方向。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以来,股权投资活力迸发,对推动企业权益资本形成起到重要作用。截至2018年2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9.09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13万亿元;其中,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项目存续规模达4.11万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20.8%。

 

2018年以来,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是少数保持正增长的直接融资工具,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金。2018年1季度和2季度,私募基金投向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的本金分别新增3818亿元和4536亿元,相当于同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6.6%和11.5%。

 

但是,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行业信用约束不畅和风险因素增加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大量机构出于规模扩张甚至囤壳目的,虚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导致机构登记后不实际履行管理职能,频繁更换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形成稳定有效的内部治理。部分机构试图以股权代持方式完成登记,关联方缺少日常监管,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埋下风险隐患。

 

部分产品先备案再募集,违背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再备案的事后备案制度安排,滥用行业协会信用背书;虚设投资单元,分散募集、集中运作,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部分产品投向单一债权资产、无法确权资产,甚至任意创设收益权资产,不能有效维护基金财产安全。 

 

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为我们改进自律管理方法,推动行业效率提升指明了方向。要引导市场改变考核机制,从结果导向转为过程导向,更加注重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信用约束。只有投资人和管理人很好地遵守了募投管退流程规范,并据此做出有效决策,才能真正承担市场经济不确定性风险,维护投资人信心,奠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为此,基金业协会正积极推动三方面过程自律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须知,优化登记备案流程,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清晰标准。

 

协会将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明确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设立某只合伙型基金,而出资或派遣员工专门设立的普通合伙人(GP),无需再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进一步明确关联方要求,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

 

强化公平对待投资者和投资者利益保护要求,对证券类产品的安全垫设计、费用回拨机制、业绩报酬提取机制和结构化收益分配机制作出必要限制;对债权类产品严禁其从事类信贷业务,确保真实投资;针对股权/创投类产品,要求封闭运作,真实投资并确权;对收益权类产品,要保障基础资产有可追溯的稳定现金流,收益权可特定化,严禁刚性回购。

 

二是出台行业尽职调查指引,建立尽调行为标准,强化展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协会将针对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产品及其投资标的推出不同的尽职调查指引。对于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尽调指引将涵盖投资策略、投资流程、团队建设、合规风控能力、会计估值及法律行政、环境与社会影响等14项指标,按必要和个性化提供参考模板,方便专业投资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基金管理人,帮助其基于市场化信用作出合理决策。

 

同时,推动发布对基金投资标的底层资产的尽职调查指引,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可靠,现金流和回款机制有必要保障,帮助基金管理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风险。

 

三是全面实施信用信息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多维度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

 

在已经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制度基础上,协会将于今年底正式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标准。股权类机构信用信息报告指标将包括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24项指标,辅以13项投资风格指标,推动信用信息报告制度在私募基金全行业发挥信用记录和信用约束作用,为行业建立公允、透明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提供便利条件,为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白名单提供信用推荐和信用验证服务,让信用记录良好、内部治理稳健、历史业绩优秀的私募机构有机会脱颖而出,获得更低展业成本、更大展业空间。 

 

当前,私募基金出现“募资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大量机构重复登记,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部分机构和产品内部结构复杂,增加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此外,私募基金税收预期不稳定,部分地区出现税负追溯现象,也不利于私募基金募投积极性。

 

问题是清楚的,方向是明确的。我们将一如既往,坚决按照《基金法》要求,全面落实信义义务,做好行业信用建设和风险防范,与各方力量携手,共同推进行业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

 

谢谢大家!


国金商业投融资规划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8/11/16    【关闭 分享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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