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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性原则:中国未来改革的突破口

竞争中性原则:中国未来改革的突破口

作者:本本主义
来源:政经社

 

 
 

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了竞争中性原则。这一重大提法,舆论关注却不多。笔者看来,竞争中性原则,将是继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中国未来改革的最大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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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起源

“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最早起源于澳大利亚国内经济改革,由1993年澳大利亚国家竞争政策调查组《希尔默报告》提出。1995年澳大利亚正式实施,并在《联邦竞争中性政策声明》明确了该政策的具体概念、相关原则和制度安排。2009年经合组织(OECD)采纳了该原则,最终获得美国认可,并被推广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国际贸易谈判中,成为国际经贸通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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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涵

22年来,“竞争中性”衍生出“澳版”“OECD版”和“美版”三个版本。

“澳版”竞争中性。主要体现在1996年的《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具体含义是:在政府重大商业活动中,政府不能凭借公共部门所有者的身份,利用立法或财政权力,获得优于其他私人部门竞争者的完全竞争优势,在非盈利、非商业活动中则不适用此原则。“澳版”主要针对国内市场,强调国企与私企的公平竞争。

“OECD版”竞争中性。主要体现在2012年发布的《竞争中性:维持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公平竞争》,并明确了竞争中性的8个原则:简化国有企业经营形式、核算特定职能成本、给予商业化回报、厘清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和补贴中性、公共采购中性。

“美版”竞争中性。在“OECD版”成为国际贸易原则后,美国积极将竞争中性政策作为贸易谈判武器,尤其是将靶子对准了谈判对手的国有企业问题,要求取消国有企业补贴,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严格的劳工、环境标准,试图重新调整和塑造现行国际贸易规则。

总的来看,国际通行的“竞争中性”的内涵是指任何企业不因所有权而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都普遍限制政府非中立地干预国企与私企的公平竞争。从具体措施来看,主要包括监管政策中性、税收中性、融资中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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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为焦点议题

在各种国际贸易谈判中兜售竞争中性原则的同时,美国再三指责中国实行“国家资本主义”,违背竞争中性政策。特别是在中美贸易谈判中,反复提出中美间的“结构性问题”。

当前,中美贸易谈判已举行了数轮。商务部长钟山在部长通道上就坦言:“磋商过程是非常的艰难,也很辛苦。”其中,最为复杂、最大难题就是上述的“结构性问题”。2月6号,特朗普谈及中美贸易谈判时,就强调:与中国的协议,必须包括“结构性变化”。在美方看来,这个所谓的“结构性问题”,就是中国没有遵循国际通行的竞争中性政策,制定了歧视性规则和各项产业政策,指责中国的国际竞争力是通过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获得的,并由此评估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与此同时,美国联合日本、欧盟重新主导制定国际贸易新规则。在各种国际场合,频频力推“国企扭曲竞争”和“竞争中性”等话题,使之发酵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焦点。2018年9月25日,美、日、欧三方贸易部长在纽约发表“关于第三国不以市场为导向的政策和做法、工业补贴和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等”多个联合声明,矛头直接对准中国。10月5日在阿根廷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上,用专门报告讨论国企对市场竞争的扭曲和不公平问题。2018年G20峰会上,又再次作为重要政策议题进行讨论,借机对中国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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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回应

2018年10月份开始,中国在不同场合进行了表态回应,竞争中性政策议题为国内所熟知。10月14日,央行行长易纲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表态,称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这是中国对“竞争中性”首次正面回应。第二天,国资委发言人彭华岗谈到: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的政策与“竞争中性”相一致,并指出我们也提倡‘所有制中立’。”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也表示:“今后将采取竞争中立政策,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到了12月,竞争中性原则已上升到了中央政策层面。12月19日至2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则明确指出: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至此,竞争中性原则已正式作为国家重大政策紧接着,这一原则又写入了国务院和各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竞争中性原则,短时间内被中国所接受,并进入到中央决策范畴付诸实施,体现了相当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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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意义

从国际来看,竞争中性政策已成为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重要武器,矛头主要对准中国。但从长远看,由于竞争中性原则,标志着市场开放程度,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通行规则,将对中国与全球的经贸往来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中国在参与国际经贸谈判中,将不可避免受到竞争中性原则的影响和评价。这时候,引入和接受竞争中性原则,既是对美国指责“国家资本主义”的积极回应,也是在努力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有望缓和贸易摩擦、增强国际合作、减少制度分歧。

从国内而言,竞争中性原则的确立,也是国内改革的现实需要。当前,在政府关系、政策支持、税收补贴、金融信贷等各方面,国企享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民营企业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去年以来,国家层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生存困难问题,传达出支持民营经济的强烈信号。可以说,争中性原则的确立,将有益于不同所有制企业同台竞技,既是对国企改革的重大推动,也将为民营经济发展带来实质性利好,更将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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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猜想

显然,中美双方对竞争中性原则的理解并不同。易纲就说,在进一步的国际谈判中,在接受竞争中性原则的同时,要坚持世贸组织的“所有制中性”的传统。彭华岗的回应也称,中国提倡“所有制中立”。因此,竞争中性原则的“中国版本”,将会是以“所有制中立”为核心内容。具体而言,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将会积极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国际规则,尤其是针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歧视性待遇。在国内市场改革中将会吸收“澳版”模式,允许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同时限制政府非中立地干预国企与私企的公平竞争。特别是在立法政策层面,将会大力破除偏袒国有、歧视民营的制度性障碍,同时加快国有主导行业向竞争性市场开放,让更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进入。

总之,这次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竞争中性原则,将会是中国新一轮改革的重要起点,也是主要突破口,将会持续酝酿和深化,我们期待2019年能够有实质性的进展。

 

国金商业投融资规划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9/3/11    【关闭 分享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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